湖南調整建設工程銷項稅和材料價格綜合稅率計費標準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銷項稅額稅率和材料價格綜合稅率計費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 ,增值稅稅率原適用16%稅率的 , 稅率調整為13%;增值稅稅率原適用10%稅率的 , 稅率調整為9%。現將我省建設工程銷項稅額稅率和材料價格綜合稅率計費標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銷項稅額稅率計費標準由10%調整為9% 。
二、湖南省一般計稅辦法條件下材料含稅預算價格中綜合稅率調整如下:
1.適用增值稅稅率3%的自產自銷材料的綜合稅率
序號 |
材料分類名稱 |
綜合稅率 |
1 |
砂 |
3.6% |
2 |
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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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泥為原料的普通及輕骨料 商品混凝土 |
2.適用增值稅稅率13%的材料的綜合稅率
序號 |
材料分類名稱 |
綜合稅率 |
1 |
水泥、磚、瓦、灰及混凝土制品 |
12.95% |
2 |
瀝青混凝土、特種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 |
|
3 |
砂漿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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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黑色及有色金屬 |
3.適用增值稅稅率9%的材料的綜合稅率
序號 |
材料分類名稱 |
綜合稅率 |
1 |
園林苗木 |
9% |
2 |
自來水 |
4.其他未列明分類的材料增值稅綜合稅率為12.95% 。
具體材料及其品種參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增值稅條件下計費程序和計費標準的規定>及<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的通知》(湘建價〔2016〕72號)附件2《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 。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銷項稅額稅率和材料綜合稅率計費標準的通知》(湘建價〔2018〕101號)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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