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如何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是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那么,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如何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行政行為特征:①執法;②裁量性;③單方意志性;④強制性;⑤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
2、仲裁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當事人的授權,不適用: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行政爭議、勞動爭議。
3、仲裁的基本特點:①自愿性;②專業性;③獨立性;④保密性;⑤快捷性。
4、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不動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5、移送管轄:無管轄權移送有管轄權: 管轄權轉移:有管轄權的轉移給原無管轄權的。
6、民事訴訟當事人:廣義=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有獨三:對他人爭議的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
7、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8、瑕疵證據:①未成年人所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①普通訴訟時效: 3 年,②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口合同: 4年;③海上貨物運輸: 1 年;④最長保護時效: 20 年,特殊情況可延期;⑤不適用訴訟時效:存款、債權、出資。
10、訴訟時效中止(最后6個月)或中斷(重新計算)。
11、民事訴訟的審判:①普通程序: 6+6+; 簡易程序: 3個月;②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③上訴期間:判決15日,裁定10日;④執行管轄:一審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⑤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12、仲裁協議: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13、仲裁和解與調解:裁決書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雙方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14調解:人民調解(30天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性)、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強制性)、法院調解( 強制性)、專業機構調解。
15、非行政復議范圍:行政處分、人事處理、民事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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